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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1

    1、广告公司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服务,会务服务,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电脑多媒体领域技术开发,舞台道具租赁,工艺礼品批发、零售。

    2、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及配件,汽摩配件,五金交电,电子数码产品,文具,汽车用品,服装面料,毛纺织品,家具,计算机硬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3、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

    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的销售。

  • 940人看过2024-01-21
    网上查询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在全国信用企业信息系统中查询,登陆后,查找到所需查询的公司,点击进入后在工商信息展示里面能够看到【经营范围】。如果需要准确性高一点的,可以电话、网络查询或者是实地查询。

  • 100人看过2024-01-21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42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137人看过2024-01-21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 150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161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再次,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应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则该权利将有消灭的可能,如请求权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并得以行使权利,而不存在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如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债权人则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满足尚不确定,代位权的行使也无现实可能,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

  • 133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二为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他人的债权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债务人是否陷于资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致使自己的债权受损,应由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2.主观要件,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丧失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侧重于保护受损的债权人的利益。
    (1)债务人的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资力不足的状态与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后产生恶意的,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
    (2)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人的心理状态。受益人对可能有害债权人的事实缺乏认识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如债权人能够证明依当时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应为受益人所知的,可以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 144人看过2024-01-21

    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 139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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