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一)接管公司财产;
(二)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三)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四)分配剩馀财产;
(五)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清算费用;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三)应缴纳的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馀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不承担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虚假出资。2、出资不到位。3、抽逃出资。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4)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5)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6)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7)发明专利是指对一种从创造活动中产生的对现有技术问题的崭新的解决方案所授予的专利。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可以依法向专利机关申请专利。
公司法人的权利: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人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变更股权不需要身份证原件,一般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除此之外还要提交如下资料:
1、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可以提代位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