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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人看过2024-01-22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
    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果实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 139人看过2024-01-22
    1、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责任的一种可能性。
  • 311人看过2024-01-22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马德里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区别是什么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马德里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1、保护范围不同

    马德里商标保护的范围以申请人指定的为准。申请人可以指定1个,也可以指定全部成员国。但是,每指定一个,就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欧盟商标是无论你在28个成员国之中的哪一个注册商标,你的商标都将受到这28个的保护。

    欧盟成员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2、申请人资格限制不同

    马德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且必须以原属国已申请或注册商标为基础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申请。也就是说你必须在国内先注册好商标,然后才能申请马德里商标。欧盟商标则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提交申请。

    3、本质不同

    马德里商标受保护的或地区要相对多一些,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全部成员国,且申请费用相对于单一低一些,在全球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我们所说的“国际商标”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

    欧盟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欧盟28,但申请流程较为简便且时间相对较短。

    马德里商标和欧盟商标各有各的优势,如果企业只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寻求商标权利的保护,建议选择申请欧盟商标,如果需要在更多的进行商标注册,通过马德里申请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马德里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区别是什么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35人看过2024-01-22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时始,止于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某个期限的最后一日。
    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应为法定事由或由法定允许约定的事由。
  • 183人看过2024-01-22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贷款担保。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 160人看过2024-01-22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方式包括:
    1、第三人提供保证,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车辆、股票、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债务不能履行时,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债务人动产迫使其履行相应债务,期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以变卖、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争取债务人交付定金,如其违约将丧失定金。
  • 126人看过2024-01-22
    各类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定金给付人)的责任负担。为避免担保实践中由于口头约定不明而导致的无谓的争议,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而且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应当视为一种书面合同。
    而且,书面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经过反复要约、再要约的谈判过程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因为信函、传真、电报完全可以表达担保人愿意担任保证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即被担保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的意思表示。
    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现代通讯工具的改进,市场经济社会的高度信息化,不承认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作为担保的表现形式是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
  • 131人看过2024-01-22
    1、不要人情担保。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3、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4、不要无效担保。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 132人看过2024-01-22
    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担保的债务的,不能免除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25人看过2024-01-22
    担保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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