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一)担保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担保公司必须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担保公司必须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担保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担保公司必须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担保公司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担保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企业重组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对现有企业存量资产的重组,可优化企业各种资源要素的结构,加速企业的创新,使企业摆脱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干预,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潜力,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久发展。为企业获取更多更大的效益和更广更远的发展机会。
2企业重组本身可能性就意味着巨大而直接的经济效益,可以改变原有企业的产权单一化、抽象化的弊端。通过产权多元化和具体化来落实企业的产权,这样可以使多个投资者来共同参与并观注企业的生存,使企业能在新的领导机制下更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和发展。从各国实践看,这个崭新的行业的本身就体现着全新的商业机会。
3重组对中国的企业有更特殊的意义: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讲,过去曾进过多年的政企分开,但政企始终分不开,其原因一是长期没有抓住产权这个关键因素,二是没有找到解决企业产权问题的途径。企业重组可为此提供有效的手段。实现出资者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从而促使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摆脱对于行机关的依赖,成为独立自主的市的竞争主体。
一、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维护破产管理的公正和效率,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的制裁措施,属于民事责任和司法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为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破产法第131条的规定,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和主持)
4、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主持人、记录人、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的签字,非自然人的盖章)或由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由此:主要区别仅在于权利义务行使承担方式上有别。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无区别。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