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1、要看情况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除非公司与股东财务混同,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公司债务需要股东承担。具体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那么公司法人对外债务,股东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如果是合伙公司,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公司形式。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之间转让,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自由转让,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3、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1)是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批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的可在2年内到位,投资公司可5年内到位;
(2)是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3、是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注册,其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到位。
1)争取对大股东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规定限制性条款,以及争取小股东可以自由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
2)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包括请求答复期、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期等期限的确定,以及异议股东股权购买合同版本及主要条件的安排等;
3)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资格及权益分配作出规定,如是否允许已投同意票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多名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时权益如何分配;
4)拟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召开股东会,若不召开,其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内容、次数如何规定,收到通知的其他股东应如何答复,不答复或模糊答复的如何处理;
5)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先作出安排,包括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的价格和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如价格需要评估,应事先对评估机构乃至评估方法作出安排;
6)对“同等条件”作出定义,“同等条件”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同等价格,通常应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其它足以对股权购买人的购买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和条件;
7)是否允许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允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8)查明公司自然人股东可能的继承人,以及是否接受该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成为公司股东,若不接受,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9)是否考虑设立由大股东“回购”(受让)小股东股权的机制,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出现公司僵局或小股东无法实现参股目的等),大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经约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购买小股东股权;
10)如无法限制大股东稀释股权,是否考虑规定当大股东稀释股权时,小股东有权同比例稀释其股权;
11)是否考虑设置“购买选择权”及/或“出售选择权”,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约定价格受让股权或认购增资(即增持股权),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特定价格向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即减持股权);
12)是否对从事核心业务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及设定小股东优先购买该等子公司股权的权利。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