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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899人看过2024-01-22

    1、首先,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以为企业日后财务核算、会计管理等相关事项提供必要的准则和依据

    2、其次,核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新公司第一个月做账,需要在确定自己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基础上进行。如今,我国企业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对记账报税的规范性要求较高,因此其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要求设置相关账簿。而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记账报税的要求则相对低些,因此,其账务处理相关工作也会比较简单。另外,二者在记账报税过程中所适用的税率也存在不同,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般为9%-1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通常为3%

    3、然后,根据纳税人类型确定账簿设置。如果新公司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最好选择进行核定征收。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基本票据不齐、账务不全,因而无法达到税务上的要求。但如若小规模纳税人各个供应商都是合法纳税人,而且每次购买材料都可收到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公司也可以选择查账征收。不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都是需要根据政策要求规范设置账簿的。因此,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就应该在会计工作开展之初,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而且还需要掌握建账方法、记账规则和填制要求,以使得企业记账报税相关工作专业、规范进行

    4、最后,根据相关账簿编制财务、税务报表。在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后,新公司第一个月做账,其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正确编制财务、税务报表,以帮助企业按时、及时完成纳税申报相关工作

  • 108人看过2024-01-22
    确认股东资格无效的程序如何进行
    1、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
    公司章程中可以设置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约定其仅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其按章程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前,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2、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
    所谓“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失权”条款,根据上述规定,需经催告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程序解除股东资格,并应注意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 150人看过2024-01-22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 395人看过2024-01-22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老板须知,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不一样的,每个公司都有唯一的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者是互不冲突。注册号是由纯数字组成,有15位。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字母和数字组成,有18位。而目前因为“三证合一”,所以营业执照上面的则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二:住所≠实际业务经营地。

    在公司注册是,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公司实际业务经营地不需要相同的。常见的情况有:①公司地址发生改变;②允许一照多址的特定条件;建筑业类的公司等。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三:经营范围≠实际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不等同于其实际经营范围,不是说公司具备足够的资质可以从事所有经营范围,要看该企业是否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或者资质证书了。也不是说执照中经营范围里面写的内容,公司都可以从事,国家限制的除外。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四:公司名称不是永久不变的。

    需要知道一点,公司名称不是永久不变的,是可以进行变更,只是在注册登记后,若无特殊原因在1年之内是不得变更的。若有需求更改名称,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申请。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五:注册资本≠公司实力≠实缴资本。

    自2024年开始,公司注册资本正式改为认缴制,即股东承诺在某个期限内缴纳的资本。比如你的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不代表公司已经给对公银行账户缴纳了2亿元,也不代表公司的固定资产有2亿元,而是只能说明公司各股东在承诺的某个时间段内将资金存入到公司账户。若您想了解某家公司是否进行实缴,可通过验资报告程序或者查询公司银行缴款单来知晓。

    公司注册的六大误区之六: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

  • 874人看过2024-01-22

    不同形式的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1、一人有限公司

    唯一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有限公司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有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3、股份公司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股份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股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集团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集团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22
    对于公司的股份怎么确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公司如何确定出资人股份,要依据成立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发起成立的,以公司章程确定出资人股价,如果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以认股书确定股价。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 112人看过2024-01-22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151人看过2024-01-22

    1、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点,表明此类合同从根本上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170人看过2024-01-22

    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108人看过2024-01-22
    股权确认之诉有哪些问题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即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之诉,确认判决即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1、根据诉讼意图可分为善意之诉、恶意之诉。善意之诉是指原告按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比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吸收原告为股东,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公司债权人却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此类诉讼,应当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恶意之诉,是指原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2、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外部关系包括: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3、根据原告的类型可分为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是公司。因为首先,股权是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其在主张股权时得不到公司的认可。其次,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由特定主体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或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否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一主体,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以公司的名最终义表示出来的。同样也由于公司是拟制法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矛盾的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对其产生直接约束力。
    在股权纠纷案例中,通常因为以下几种情形而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即公司不认可股东资格,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
    2、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股东与股东之间。如因股权转让没有及时变更登记手续带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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