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户登录,打开浏览器,登录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如果是已有账号的用户,在普通登录区内输入注册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按钮。系统验证通过,登录成功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关工作。
2、业务申请,在首页导航菜单中,点击“许可申报”,首先会看到许可事项,按照大类至小类的顺序可选择需要上报的审批事项。
3、点击事项名称中的填写申请。
填写表单时,如果遇到多行操作,可以通过右侧的按钮来进行增加、删除操作行。
4、填写申报信息,系统显示事项信息页面,在此页面中,上方会显示申报事项名称,,页面中间有三个选项“办事指南”“填写表单”“表格下载”。页面左上方为操作按钮区,会看到有三个按钮“暂存”、“提交”、“打印”。
办事指南”,详细描述了,当前许可事项的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时限等,企业用户可点击查看;
“填写表单”,默认展示的是“填写表单”,也就是申请表的填写页面,企业用户可以在表中填写信息,表中所有字段均需要填写;
“上传申办材料”,在填写表单的下方,会列出当前许可事项,所需的申办材料,企业用户可以一一上传;
“保存”,企业在填写表单信息时,可随时保存,系统会提示“保存成功”。
5、打印申请表,企业用户填完表单信息后,可以通过“打印预览”来打印此许可事项所需的纸质申请表,系统会自动提取填写的信息来进行打印,打印后可将打印出来的申请表补充完善、盖章。
6、提交,企业用户对当前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后,申请信息将上报至药监局。至此业务申请操作完成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无记名股票则无需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的∵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所以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以便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还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方便日后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进行编号。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核发日期,以便确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
1.核名。
2.租房。
3.编写“公司章程”。
4.刻私章:刻法人私章。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7.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12.办理税务登记。
1、合伙企业可以解散的情形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情况下。合伙企业解散也应当进行清算,偿还所有债务,还有剩余资产的,应当分配给合伙人。
2、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