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需要交的税如下:
增值税(17%或者13%,分商品)、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印花税(5元/本,收入的万分之五),企业所得税(18%,27%,33%,),个人所得税等。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
6、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7、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股东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备注:
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和一个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至少要二个,股东都是普通合伙。
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一般指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一般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转让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
(三)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除了注意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进行审查外,也应特别审查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合法。
(四)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
1、如果该单位是下属法人,那么可以直接更换法定代表人资格;
2、如果是内部撤销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撤换法定代表人,并可通过诉讼程序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表等公司相关财物。
3、如果公司内部有章程对撤销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规定,那么依据该公司章程撤销。
注销公司最快也要一个多月,一般需要2-3个月的时间。注销的步骤如下: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公司原始档案、到工商局领取表格。(这两步可同时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登报公告需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公告内容格式(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所需资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工商局领取的表格、公司原始档案。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所需资料有: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代码证原件(正副本)至此,公司注销完毕。
1、实行代理投票制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本来就应该有的权益和对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方式,并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的权益,委托的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事项。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自己的意思,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
2、对股东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所谓累计投票制,即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即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对实现股东平等起到最切实的保障作用。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一)董事表决权(“按人头”)。董事只能按照人头行使表决权,不能由章程约定按照出资行使表决权。
(二)股份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只能按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按照股份来行使表决权,章程不能另行规定。
(三)股权转让。公司章程不能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作过度限制;股份公司章程不得限制股东的股份转让,但董、监、高除外。
(四)公司章程不能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