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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22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但是,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发起人未按规定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109人看过2024-01-2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多少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 224人看过2024-01-22

    有限公司是必须要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规定为2至50人。有限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 130人看过2024-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08人看过2024-01-22

      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诚实、勤勉的行为标准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并缴纳出资、催缴其他发起人或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这些义务之违反、发起人权利和权力之滥用,会导致发起人对公司及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还要对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1、出资瑕疵的责任。发起人负有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并就其出资财产对公司负有出资财产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发起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既要对及时、足额出资的守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郎补缴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在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怠于或拒绝充实公司资本时,公司可请求其他发起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设立中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但该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责任作此规定,诚为立法漏洞。发起人乃为设立中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为准合伙关系。因此,各类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均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设立失败时对认股人的出资返还义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公司设立失败时,认股人优先于发起人取回已缴股款。此时,认股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倘若认股人巳缴的股款被发起人用于公司设立活动,发起人也要完璧归赵。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发起人的潜在法律风险。

      4、公司成立时对公司的侵权之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无过错,即无责任;部分发起人右过错、部分发起人无过错的,无过错的发起人不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均有恶意的,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旨在确保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免受发起人或实际筹设人坑害。

      5、设立公司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权之债。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 112人看过2024-01-22

      股份发行主要应遵循哪些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公开,就是要求对投资者充分披露募集股份的信息,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真实的、全面的情况,支持投资者在掌握投资信息的基础上选择投资机会和估量投资风险,作出投资决策。股份发行活动,应当是规范的,有透明度的,禁止虚假信息和欺诈蒙骗投资者的行为。

      2、公平,这是股份发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参与股份发行的当事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地位是平等的,相同的投资者有相同的权利,相同的发行人在法律上负有相同的责任,不应当在相同的投资者之间有不公平的待遇,或者发行人中享有法律中不允许的特殊权利。

      3、公正,就是在股权发行中必须遵守统一制定的规则,当事人受到的法律保护是相同的,股份发行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维护社会正义,保证有关公正原则的各项规范得以实施。

      4、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是指相同的股份在相同的条件下应当具有平等性。同一个公司,相同的股份,在享有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在股票上所体现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按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表决权,股利的分配也取决于持股的多少,不应当是相同的股份有不相同的权利和股利分配。

  • 131人看过2024-01-22
    网络公司注册流程:
    1、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偶,在线提交核名申请。(工商局)
    2、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审核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资料。
    3、领取执照
    预约当天,携带相关证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4、完成刻章等事项。
    网络公司注册费用:
    现在注册公司是不需要费用的,注册公司的费用主要是刻印章的费用,大约600元左右,另外,如果是请中介代为注册公司,会花费1000至3000元不等的代理费。
  • 309人看过2024-01-22

    一、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的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二、如何申请介绍。

    用人单位网上注册;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等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根据受理点短信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通知书》正联和副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单位或个人至规定的地点领取居住证。

    三、落户所需材料。

    国内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的产权证;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 105人看过2024-01-22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12人看过2024-01-22

     

      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

      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同时具备):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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