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是:
(一)剩余财产的计算。剩余财产=清算资产负债表权益合计一清算费用一待摊费用士清算资产负债表未列清算损益。
(二)企业依法缴纳必要的所得税之后,剩余财产便可以在企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方式来进行。
(三)剩余财产分配以后,清算工作中的财务处理即告完成。清算机构应出具有关报告和报表,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清算过程及相应的报告和报表进行审计,并由他们签署审计报告,与上述清算报告一起提交有关机构确认。
公司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是:
(一)剩余财产的计算。剩余财产=清算资产负债表权益合计一清算费用一待摊费用士清算资产负债表未列清算损益。
(二)企业依法缴纳必要的所得税之后,剩余财产便可以在企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方式来进行。
(三)剩余财产分配以后,清算工作中的财务处理即告完成。清算机构应出具有关报告和报表,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清算过程及相应的报告和报表进行审计,并由他们签署审计报告,与上述清算报告一起提交有关机构确认。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去银行注销银行账户即可。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5、等待工商局通知,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结束公司营业即可。
1、通用记账凭证是适合于所有经济业务的格式统一的记账凭证。
2、通用记账凭证是相对于专用记账凭证而言的,一般适用于业务量少、凭证不多的小型企事业单位,通用记账凭证没有将记账凭证按照内容进行分类,而是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就直接做会计分录,不用再进行详细分类了。通用记账凭证是一种适合所有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全部填列在一张凭证内,借方在前,贷方在后,将各会计科目所记应借应贷的金额填列在“借方金额”和“贷方金额”栏内。借贷要相等。
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如下:
1、异议股东对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3、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5.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应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6.清算义务人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部分出资等行为的,应在应在抽逃出资和应出资金额与实际出资金额、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清算义务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有瑕疵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以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对于出资有瑕疵的行为,清算义务人应限期补正,否则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开公司需要注册多少资金
1、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最低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须一次到位。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首批注册资本可先到位20%,其余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5.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应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6.清算义务人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部分出资等行为的,应在应在抽逃出资和应出资金额与实际出资金额、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清算义务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有瑕疵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以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对于出资有瑕疵的行为,清算义务人应限期补正,否则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