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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0人看过2024-01-21

    开办榨油坊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备案。

    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小作坊备案的手续: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股权的变更流程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后加盖公章;

    2、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3、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到质监局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5、携带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公司基本户的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银行信息。


  • 100人看过2024-01-21

    1、公司不注销,放任不管企业将会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

    2、纳入异常经营名单后依然不处理,将会被吊销。

    3、工商异常、法人将不能担任新公司的法人

    4、税务黑名单,欠缴税行为,法人、高管、股东想在新公司担任股东、高管,需要先处理税务问题

    5、进入诚信黑名单后,法人、股东将无法出国、无法在高档场所消费

    6、无法乘坐高铁、飞机

    7、法人、股东将无法办理移民

    8、股东将无法贷款

  • 100人看过2024-01-21

    董事只要对公司造成损失是不是都要赔偿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但是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赔偿,关键取决于以下三点:

    一、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不是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民事责任;

    二、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产生的责任,属于行为人造成的,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区分开,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加以追究;

    三、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1

    员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用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00人看过2024-01-2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 100人看过2024-01-2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有期限限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21

    只有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1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 120人看过2024-01-21

    1、确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

    由于公司设立无效与司法撤销的具体模式与法律后果均基本相同,因此我国不妨仿效日本、韩国公司法将二者分别加以规定,确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即可。

    2、明确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事由

    关于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事由,各国和地区公司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情形主要是:

    其一,公司章程欠缺或违法。如《德国股份法》第275条第1款规定:“章程不包含关于股本数额或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或章程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为无效的,任何一名股东以及任何一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均可以提起宣告公司无效的诉讼。不得因其他理由提起此种诉讼。”

    其二,股东无行为能力。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0条规定:“公司无效或修改公司章程行为的无效,只有根据本法的明文规定或规定合同无效的条款,始可宣布。第36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因股东的无行为能力,公司无效。”

    其三,法院依职权确定的原因。如日本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无效是由法院根据股东申请依职权来判定的。法院依职权实际是法官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则来确定,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均可认定为设立无效。我国可将公司设立无效的事由规定为如下几种:公司章程未包含股本数额或经营对象的规定;章程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无效;公司的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股东虚假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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