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破产清算费用是由公司财产支付的。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破产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诉讼费用、债务人相关费用、管理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一、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修改目的: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是公司一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却是在实践中长期困扰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们的一个问题,由于旧的《公司法》不但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且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常为了使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只有增加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和经济的发展,也变相地干扰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新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内容解说:新的修订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
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
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1、先以合伙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个人的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例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债权人的申请资格有: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