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00人看过2024-01-22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100人看过2024-01-22

    一、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法律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4)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原因是除了具有资合性,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较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2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倒闭后对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务派遣的职工与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只需要将职工退回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100人看过2024-01-22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100人看过2024-01-22
    公司的债务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2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22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22

    一、印花税

    首先引出的是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换句话说,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二、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以公司主体转让股权,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相对于印花税这种小税种来说,还是比较占大头的.企业所得税,当然是企业缴啦!只要符合下面两种条件,持股人(即转让方)就要缴。

    ①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个人;

    ②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企业。

    注意跟印花税区分哦!印花税双方都缴,所得税只有转让方缴!

  • 100人看过2024-01-22

    破产公告期限是多久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22
    1、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从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手中购买他们的一部分或全部伙权。新合伙人购买伙权后,合伙企业的原有资本总额和净资产保持不变(资产评估前),会计上只需作合伙人资本变化的分录,毋需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2、投入资本,取得新合合伙企业的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投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均有所增加,会计上要反映资产和合伙权益的增加。由于原合伙企业已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各项资产在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完全一致。为使新合伙人避免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而受损失或取得不当利得,在入伙时,需对原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和评估,评估的结果可能有以下三种:

    (1)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等于其公允价值;

    (2)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小于其公允价值,说明原合伙企业资产升值;

    (3)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大于其公允价值,说明原合伙企业资产贬值。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