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13人看过2024-01-22

    可分为股东内部转让和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一种,股东内部转让。显而易见,这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就可以了;

    第二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就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转让人必须先发书面通知给其它股东,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如果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那就可以转让了;如果收到通知后,30天不吭声、不反对,就当同意把股权转给外人了;在30天内,要是反对把股权转让给外人,那反对的股东必须自己掏腰包,把不同意转让的股权给买下来。

  • 106人看过2024-01-22
    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除有特别约定,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为约束范围。办理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手续,虽一般属行政管理行为,但涉及到对外公示、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和外汇管理等重要问题,所以立法规定,某些情况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办理由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应属于一种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依股权变更之事实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虽为公司之法定义务,但其性质主要为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与股权转让是否在当事人之间生效没有必然关系。而立法关于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要在办理行政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国家对重要经济活动行使的行政监督权力。不同性质的行为,对股权转让是否生效的影响不同。
  • 105人看过2024-01-22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

    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另外,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107人看过2024-01-22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的利益被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果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4人看过2024-01-22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公司增资的时候,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相关股东和高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2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

  • 106人看过2024-01-22

    1、该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

    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2、该实物是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取得股东是以牺牲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将其持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必须具备产权的可转让性,使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财产独立享有所有权。

    3、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该出资的实物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利用价值。

  • 101人看过2024-01-22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解散清算,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股东要持全部股权10%以上,公司出现严重困难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6人看过2024-01-22

    公司内除了股东,公司审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也可以查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账。查账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该项权利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等其他文件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

    股东查账有一定界限。首先,所查之账仅限于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次,股东仅可以查阅,而不能通过摄影、拍照、复印等方式拷贝复制,但法律准许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106人看过2024-01-22

    股东的绝对知情权。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公司应无条件地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得利用其控股优势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限制,否则是违法而无效的。

    股东的相对知情权。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为由而拒绝;第三是公司可能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抄和复制等等。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