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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5人看过2024-01-22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
    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 177人看过2024-01-22
    采行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仅发生债的效力,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设立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旦登记或交付,担保物权的设立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权利人亦可以之对抗第三人。如此,在公示生效主义之下,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之间并无区分,担保物权一旦设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要相应的公示手续尚未完成,根本不存在所谓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即为典型示例。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之下,是否登记或者交付,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生效,担保物权的设立在当事人之间已生效力,但未经登记或交付,当事人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此所谓公示对抗主义。以动产抵押权为例,依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权即设立,物权变动的结果已然因合同的生效而发生,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42人看过2024-01-22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 254人看过2024-01-22
    担保物权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三)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
    (四)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五)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六)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七)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 184人看过2024-01-22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 186人看过2024-01-22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 130人看过2024-01-22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如下:
    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
  • 133人看过2024-01-22
    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 126人看过2024-01-22
    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 135人看过2024-01-22
    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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