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③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④合伙协议;
⑤出资权属证明;
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⑦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设立比较简单,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做账可能不需要专门聘请一个会计,用总公司的会计就行了,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2、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增值税需要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纳税。节省很多税收。
在分公司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会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集团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比较灵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需要签订各种合同,也不需要交各种税费。人员的流动也比较灵活,不需要重新签订一个劳动合同。但是子公司的与母公司的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人员的调动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分公司不需要章程设计,不需要三会一层的设计,不需要设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只需要一个负责人做分公司总经理就可以了。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包括:
1.不得获得非法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利益交易与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活着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禁止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1、《公司法》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