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一)兼并和收购通常简称为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它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企业通过并购规模得到扩大,能够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整合,降低成本,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同时公司的并购还可以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深度发展及并购过程中各类专业机构的参与和各种融资工具的运用,客观上推动了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一、要约收购如何定价
收购人应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约收购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二)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是如何的
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三)终止上市。
(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
1.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2.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这项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流程如下:
1、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2、成立清算组;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注销登记;
5、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并购流程为:
1.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
2.确定并购目标和时机。
3.制定并购方案。
4.提交并购报告。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5.开展资产评估。
6.与被并购企业进行谈判签约。并购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交易底价,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书。
7.办理股权转让。
8.支付对价。
9.并购整合。
分公司一般不可以有股东
公司要对股东的收益、股东的权利担责的,属于设置负担的行为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所以分公司无法为股东的收益和权利担责,是不可以有股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
1.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
3.单位不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因此造成自己的损失。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认缴股份不足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