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可以改名,但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会议决议改名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文件。
(一)民事责任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公司被吊销了不能正常注销。
因为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被工商局以强制手段剥夺经营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仍是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因法定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步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三步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
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解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解散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四步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开始后,清算组要全面清理公司财产,并以此为基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但在此期间,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份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自此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步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普通情形下,因不涉及法院的司法监督,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即可。在特别清算情形下,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第六步分配公司清算财产
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就进入分配公司清算财产的阶段。
第七步清算结束,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