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程序为: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一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解散开始一定时期内,董事和监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监察人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强制解散程序为:
(1)董事会通知股东。在公司解散开始后,除破产原因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以专函形式通知记名股东。若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说明。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非破产原因而解散,董事、监察人同样应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因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公司一般可以向个人借款,但如果违背法律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则公司向个人借款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不合法的,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自愿解散程序为: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一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解散开始一定时期内,董事和监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监察人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强制解散程序为:
(1)董事会通知股东。在公司解散开始后,除破产原因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以专函形式通知记名股东。若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说明。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非破产原因而解散,董事、监察人同样应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因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如下:
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其他规定。
设立公司有以下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资金,可以支持公司开业时的运营;
2、知识产权出资,这个包括工业产权以及一些非专利技术,这些东西虽然不是现金,但是经过评估之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用于出资;
3、实物,实物包括建厂时提供的设备、建筑物、原料等;
4、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
母公司可以购买子公司资产。因为二者均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所产生民事责任应当由子公司独立承担,破产清算时,也不用母公司偿还债务。子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团公司设立需要满足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后其债务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偿还: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4、欠缴的保险费及税费;5、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