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
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四、注册资金的要求
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财产份额出质(公司对外担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企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更能体现“人合性”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核名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2)所需材料: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授权书
③商标注册复印件
(3)所需时间:约5天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总公司章程复印件
③总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④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⑤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所需时间:约15天
(4)办理流程:当我们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后,可能因为材料准备及管辖范围等问题,会遇到以下四种情况
①材料完全符合要求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立即受理申请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在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满足即准予登记,并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否则不予登记,并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②材料存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让有权更改的人当场更正,直到材料完全符合要求,剩下流程同①。
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④当申请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管辖范围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刻章
(1)地点:公安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②工商局开具的公司设立通知书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地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②工商局开具的公司设立通知书
③法人身份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复印件
④填写一份申请表格
(3)所需时间:1天
五、到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地点:国税局、地税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工商局开具的公司设立通知书
④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⑤银行开户申请书
⑥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⑦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所需时间:约30天
六、银行正式开户
(1)地点:总公司开户银行
(2)所需材料:
①国税登记证
②地税登记证
③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七、办理备案手续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八、申领发票
(1)地点:税务局
(2)所需材料:
①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地税)
②分公司营业执照
③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九、申请一般纳税人
(1)地点:税务局
(2)所需材料: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和总公司一样,都是独立的法人,可以作为法人进行相应的各类活动,子公司若有责任在子公司的责任范围内负责。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