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标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开拓和占领市场,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利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搭便车现象。如果您不注册商标,可能会不享受商标的专有权利,这也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弱点,如果您的商标没有注册,是不能成为无形资产的,更不能形成无形产权。
品牌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的文化、形象、以及企业的软实力。品牌保护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巩固企业品牌的市场地位,保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创新注入活力。商标作为品牌的一部分,在品牌保护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不重视品牌的保护,将给企业带来惨重的损失。
这些年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不少企业都开始重视自己的品牌保护。商标注册量的逐年递增就是最好的证明。与此同时,侵权案件也不断上演,从侧面反映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怪圈,不论大小企业一边保护着自己的商标,一边却也扮演着侵权人的角色。这种怪圈涉及的绝对不止一两家企业,而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过去的受害人摇身一变就变成了侵权人,是企业真的不知道自己构成了侵权?还是在追求利益的时候,自己放低了底线。
1、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是任意的,其修改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的权利机构才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二,许可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专利权人拥有,有条件的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具体来讲就是其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相关的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其拥有的专利进行制造、销售的行为,取得该专利一定的使用权。
第三,转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转让,这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来行使的一项权利,也就是对所拥有知识产权进行专利的申请还有对与所拥有的专利权进行转让的权利。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自身主要类别申请保护。企业必须将主营业务的所在类注册商标,比如销售服装,就把服装先注册;
(2)必须注册利害关系的行业类别。比如销售饮料类的,需要同时注册农药类别;做食品的,需要同时注册马桶类别,避免他人对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3)互联网及广告必须注册。互联网及自媒体时代,因为宣传推广需要,企业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借助公众号、网站平台等互联网工具向消费者提供,品牌侵权案件、名字抢注案件屡屡发生;
(4)对行业附属的产品类别进行注册。商标注册不仅要对本行业类别需进行保护,附属产品的行业也是需要保护的,如员工服装,以免有一天,公司员工统一服装印个标志,商标拥有者过来要求换衣服;
(5)注册相关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如果留心的话就会发现好多企业会去傍自己的品牌搞得好像都是山寨的似的,其实这是企业保护自己品牌的一种方法。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二、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五、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六、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七、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八、知情质询权。
九、决策表决权。
十、股东代表诉讼权。
可以修改。
在年报日期截止前,随时可以修改错误内容。在错误内容下面有修改选项。
在每年的6月30号前都可以自己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修改上一年度的年报,不用向工商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