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包括三层含义:
(1)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3)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公司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不需要清算。
分公司不属于法人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不需要进行清算。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下:
1、若该股权质押合同是依法订立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设立质权,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这是先决条件。但根据民法学原理,股权质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设立质权系创设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
2、若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则办理完毕后生效。质权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
带上相关的材料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6、公司组织机构数据证书;
7、法人个人银行u盾。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股款。
(3)组建公司机关。
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
(4)办理设立登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
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5)召开创立大会。
带上相关的材料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6、公司组织机构数据证书;
7、法人个人银行u盾。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候,就可以申请破产,在打官司期间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但法院受理破产之后,正在进行的诉讼需要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继续进行。
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已经发行过公司债券的,若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者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即使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额资产的40%,也不得再次发行公司的债券。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且各项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