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名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2)所需材料: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授权书
③商标注册复印件
(3)所需时间:约5天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总公司章程复印件
③总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④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⑤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所需时间:约15天
(4)办理流程:当我们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后,可能因为材料准备及管辖范围等问题,会遇到以下四种情况
①材料完全符合要求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立即受理申请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在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满足即准予登记,并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否则不予登记,并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②材料存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让有权更改的人当场更正,直到材料完全符合要求,剩下流程同①。
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④当申请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管辖范围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刻章
(1)地点:公安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②工商局开具的公司设立通知书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地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②工商局开具的公司设立通知书
③法人身份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复印件
④填写一份申请表格
(3)所需时间:1天
五、到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地点:国税局、地税局
(2)所需材料:
①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工商局开具的公司设立通知书
④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⑤银行开户申请书
⑥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⑦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所需时间:约30天
六、银行正式开户
(1)地点:总公司开户银行
(2)所需材料:
①国税登记证
②地税登记证
③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七、办理备案手续
(1)地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所需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八、申领发票
(1)地点:税务局
(2)所需材料:
①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地税)
②分公司营业执照
③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九、申请一般纳税人
(1)地点:税务局
(2)所需材料:办理完的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和总公司一样,都是独立的法人,可以作为法人进行相应的各类活动,子公司若有责任在子公司的责任范围内负责。
1、凭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分局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或《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其他有关表格。
2、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及需要填报的有关表格,到户口所在的管理区加意见(注明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3、将填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个人身份证及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4、市内外镇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表格,填好后到原籍管理区及原籍工商分局(所)签署意见。
5、市外人员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
6、从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条例》规定在三十天内,力争在十天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将原因向申请人说明。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
需要更换营业执照,原执照也只有在年检期内有效。如果不变更,以后其他单位要求单位提供法人身份证的时候,不可能再用原法人身份证办理。但是比如贷款的时候,既要法人身份证,还要法人签字,这个时候如果用原法人的证件,那还得提供现法人是企业法人的证明等。
1.认缴期内公司注销的,如果公司现有财产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不需要继续缴纳出资;
2.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需要补齐应缴纳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