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股权代持协议有下列风险:
1.约束力有限的风险。
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2.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
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5.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1、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2、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出资人。
企业破产后,应当就破产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全部偿还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清偿顺序偿还。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2、名称符合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
5、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