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内资公司(中国人投资注册公司)
(一)投资人的原件;
(二)认缴并实际出资一定的注册资本;
(三)确定新公司的名称;
(四)拟从事的经营范围;
(五)确定新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并提供这些人员的复印件;
(六)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二、注册外资公司(外商投资注册公司)
(一)投资方经过公证认证的开业证明原件;
(二)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投资方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投资方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
(五)备用的新公司名称;
(六)认缴并实际出资一定的注册资本;
(七)拟从事的经营范围;
(八)新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及其护照复印件;
(九)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一、注册内资公司(中国人投资注册公司)
(一)投资人的原件;
(二)认缴并实际出资一定的注册资本;
(三)确定新公司的名称;
(四)拟从事的经营范围;
(五)确定新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并提供这些人员的复印件;
(六)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二、注册外资公司(外商投资注册公司)
(一)投资方经过公证认证的开业证明原件;
(二)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投资方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投资方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
(五)备用的新公司名称;
(六)认缴并实际出资一定的注册资本;
(七)拟从事的经营范围;
(八)新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及其护照复印件;
(九)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一、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公司法》中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所以,公司据此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在登记注册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的设立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其名称经公司登记取得名称专用权。
一、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公司法》中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所以,公司据此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在登记注册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的设立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其名称经公司登记取得名称专用权。
公司设立时提交虚假材料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伙企业
对于合伙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个人独资企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有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