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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人看过2024-01-29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 182人看过2024-01-29

    1、当股权被执行时,有20日的时间规定。

    2、股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处的“20日”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该优先购买权归于消灭,自该权利派生出来的诉权也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负债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 369人看过2024-01-29

    说到股东的时候,是指人数。

    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人数

    首先,从《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谈起。在公司相关组织结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中,一般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即一人一票制,如董事会;另一种是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每个投票人可能代表不同数量的表决权,按照表决权的数量进行决策,股东会一般采用这种形式。

    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来看,赋予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并要求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均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最后,对于股权转让应当获得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仅是对股权转让所作的要求,该征求其余股东意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股东会决策过程,该事项并不属于股东会职权及决策事项。其并不需要履行会议召集、制作会议记录、会议通知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程序,条文中也未使用“表决”字眼,其“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也完全不同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 175人看过2024-01-29

    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所谓持股比例过于平均,是指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相近,没有大小股东之分,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比如,公司两个股东,各50%股权;或者三个股东30%、30%、40%等。

    可能产生的问题:(1)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容易激化股东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2、夫妻股东。

    3、股权过分集中。

    4、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5、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代持违法。

    6、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7、职工入股却不登记。

  • 156人看过2024-01-29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46人看过2024-01-29

    一、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143人看过2024-01-29

    1、出让人应当承担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如前所述,按时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资本充实原则的基本体现。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仅要向公司补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2、出让人应当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时缴纳出资,则意味着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在此情形下,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追偿的权利,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之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88人看过2024-01-29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163人看过2024-01-29

    1、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2、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514人看过2024-01-29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当股东退股时,一般是不直接退还资金的。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1、股权转让。这是很多公司常采取的方式,因为这相对简单方便。

    2、减资方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表决程序和议事程序,同时还要进行公告和通知债权人。

    3、公司回购方式。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注意回购的法定情节。

    4、清算方式。这是通过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这种方法很少被使用,除非公司确实无法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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