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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人看过2024-01-30

    1、公司分立后以前的债务应该由分立后企业法人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2、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340人看过2024-01-30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专利可以转让吗专利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专利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专利转让方式

    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剩发明权。

    2、专利实施排他许可,是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仅专利权人与这个家企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不可以将该专利再次转方给第三方。

    3、专利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生产该专利,亦可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

    二、专利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1、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该合同是表明双方就专利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是专利转让的必备要件。

    2、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专利转让,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的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可以下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3、提交专利转让的材料

    专利权转让会导致专利权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提出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专利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交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

    4、交纳手续费200元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专利可以转让吗专利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07人看过2024-01-30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申请第类商标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申请第类商标包括哪些内容

    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5类商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

    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

    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

    3、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尤其包括:

    (1)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

    (2)有关注册、抄录、写作、编篡、或者书面通讯及记录系统化,以及编篡数学或者统计资料的服务;

    (3)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申请第类商标包括哪些内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05人看过2024-01-30
    股东有权查看公司帐目。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6人看过2024-01-30

    1、核名准备5个以上的公司名字,准备投资人的身份张原件,填写名称核准申请书,去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

    2、网上预审章程决议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个人独资的需提供一人公司保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监事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准备材料预审通过后打出第二步所准备的那些资料所需材料仅供您参考,

    4、递交材料资料齐全后,递交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

    5、领取执照报工商审批后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已三证合一,无税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

    6、刻章刻章得需要法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去公安局备案后,去刻章中心刻章。

    7、银行开户带着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投资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去银行开户。城市和公司类型不同,费用各有不同)。

  • 125人看过2024-01-30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但成立公司则需要规定投资资金,其中两人或以上合伙公司的每人最低出资额为3万元,独资公司的最低资金是10万元。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有纳税的义务。

    2.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答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3、个体户不是公司法人,不需注册资金,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4、部分地区对个体户征税按定额税方式。定额税就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一种方式。通常税务部门会按经营面积、地段、设备等核定一个营业额,每月固定缴税。

  • 108人看过2024-01-30

    公司欠债几百万还不起的解决办法:

    1、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3、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 105人看过2024-01-30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 104人看过2024-01-30

    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2、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105人看过2024-01-30

    代持股份合法。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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