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按照投资形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实物等,且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一般需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营业执照忘了年报的情况下,若尚未超过规定的报送时间期限的,当事人及时进行报送即可,营业执照年报的时间有六个月,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
三、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比例;
五、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电话。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要件具体如下:
1、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有公司住所;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等。
一、注册生物科技公司经营范围
对生物公司的经营范围总结如下,从事生物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可以将保健食品销售加入企业,如需前置审批需要《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生物科技公司的从事范围有以下:
1、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不含保健食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生物制品的研发,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收购(除粮食)
2、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
3、生物制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药材、花卉种植、批发、零售。
4、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生物制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化妆品、服装、包装材料、保健品、建筑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
5、海洋生物制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水产品初加工;鲜活水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包装材料、保温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批发、零售;船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6、医药制品生产技术的研究;生物技术、农业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环保设备的生产技术开发;环保设备批发、零售;投资管理;乳酸菌批发、零售;乳酸菌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
7、生物医药制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技术转让;中药材野生品种选育;水稻、果蔬、花卉、苗木的种植、批发、零售;农副产品收购、批发、零售;生态农业观光旅游接待服务。
8、生物技术、生物制品的研发;水产品养殖;水产品养殖技术的研发、推广;冷藏服务;鲜活水产品批发、零售。
9、生物制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有机肥料加工、批发、零售(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饲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10、生物技术研发;化妆品、日用品、服装的批发、零售。
股东大会的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而作出的增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增资行为,视为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股东可以分红,但是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