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注册的资本有2个要求,分别是:
1、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要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一般需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通过之后,会颁发外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营业执照。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应认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有故意侵权行为。而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途径和措施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债权人,面对不利局面,不应轻易放弃债权追讨,对自己的债权应用尽合理措施,争取债权回收的最大化。
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有五种情形:
(1)股东之间的转让;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投资收益。
只要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投资收益的,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股东投资收益,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投资收益的分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