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专利交易涉及到专利从撰写、申请,到专利的答复、转让交易,以及专利的推广、合作开发等过程,提供更多的风险规避方法,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交易环境出力。从专利交易的细节应如何规避专利交易的风险?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从专利交易的细节应如何规避专利交易的风险
下面这些风险在专利交易的各个阶段都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小编归纳如下:
1、专利撰写阶段:
对于撰写者而言,给了撰写文稿,却在收款时候,对方消失了;文稿却被他用;无法收款。
对于需求者,写的案子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授权,最为严重的就是,一份文稿被多次重复使用,再去找对方,对方却消失,或者以各种理由搪塞。
2、专利申请阶段:
申请人委托的案子被他用,或者没有提交,而几个月后却才发现专利并不是自己的,甚者出现申请人不对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是,专利申请尽管提交,但撰写问题较多,导致后续答复出现诸多问题,最为懊恼的是,甚至找不到当初的撰写申请人,因为发明往往需要过一两年出现答复意见,但当初的申请人早就消失了,有些机构也消失了。
3、专利转让阶段:
对于转让人,专利转让信息被泄密,没收到钱,却发现专利被人转让掉了;对于受让人,给了钱,却因为变更信息的问题,无法获得证书。特别是,有些专利人转让变更存在一个案子多个人转让的情况,最后却找不到人来处理,出现收钱不办事的情况,甚至有些错过了专利期限,或者拿着根本没有处置权的专利恣意骗取钱财。
4、专利推广阶段:
专利推广是很多发明人的梦想,希望自己的产品和创新能得到更多的人的认可。正是这种心理,很多机构就打着专利推广的旗号,不断给发明人寄送信件,称能通过什么方式帮助发明人推广,特别是一些北京的所谓高大上机构,经常给发明人寄信,称之为能转让推广专利,甚至称发明人的专利已经被人看上,需要付一些费用,才能联系,或者进行推广;但付款后,就会发现,推广效果不明显,甚至还会以需要专利评估报告、需要其他材料费,等等,进一步实施骗钱,造成专利推广中付出很多却无法收益的风险。
5、专利合作开发阶段:
专利合作开发,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技术保密和技术成果分享问题,一些发明人因为不懂相关技术保密规则,也没有合同来约定权益分享,就会在专利合作开发中吃亏,甚至出现专利技术方案严重泄密,成为他人的盘中餐。还有些机构在专利推广阶段就许诺以合作开发的诱饵,导致发明人利益受损更多。而专利合作开发本身就是二次开发过程,一些不确定的资金诈骗、技术泄密风险,都是存在的,这一点对于倾向于合作开发的发明人一定要注意,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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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方式:
1、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的申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在认定侵权时,应当依据该商标的涉及范围予以保护,不完全以申请范围为依据;
3、其他特殊保护的方式。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一)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二)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