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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1人看过2024-01-30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162人看过2024-01-30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 110人看过2024-01-30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118人看过2024-01-30
    股东变更对原股东不一定有影响。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原股东就必须要履行偿还义务,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对原股东是有影响的;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的,则股东变更对原股东没有影响。
  • 102人看过2024-01-30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131人看过2024-01-30
    不能,企业没有实缴注册资本,不进行账务处理。应收款不能做认缴注册资本。

    认缴的时候不做任何分录,股东购置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时,借方记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等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直至实收资本与认缴资本一致。

  • 1309人看过2024-01-30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健康证明复印件;

    (九)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 123人看过2024-01-30
    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①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②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③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2、佣金支付方式

    ①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②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

    ①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

    ②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

  • 114人看过2024-01-30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 102人看过2024-01-30

    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三)学历培训;

    (四)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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