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客观上表现为丧失履约能力,宏观上表现为债务人自己知道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也能够预测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
破产申请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种: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财产不能偿还全部的债务;
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股权评估所需资料
1、持有股权比例相关文件(合同、章程等)。
2、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近五年会计报表(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费用表)。
4、被投资企业简介(成立时间、生产时间、生产规模、资产状况、人员构成等)。
5、被投资企业资产权属证(复印件)。
6、被投资企业主要债权、债务证明材料(询证函、借款合同等)。
7、被投资企业主要实物资产明细(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商、启用日期等)。
8、主要资产像片、图片。
1、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双方书立的合同金额。
2、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固定的20%,重要的是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股权取得初始成本-与转让股权相关的合理费用(如前文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可能发生的公证费。)
另,友情提醒,有些纳税人企图通过双方协商,签订低价合同以达到避税目的,这不是合理避税,这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况且也不可能得逞,低价转让股权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税法还规定对偷逃税款处50%至五倍罚款。
股权交割日认定是以变更日期为准。股票交割是投资人买卖股票后付清价款与转交股票的活动。投资者在委托购买股票成交后,应在规定日期限内付清价款并领取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证书需要有盖章吗
通常要向工商部门进行股东登记。这些都可以成为持股的证明,也就是说,能盖到的章包括公司公章、工商机关查询章等,具体要哪种,要看要这个证明的地方的要求了。
股份制企业为股东办理股权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改制批复;
2、企业章程;
3、股东名册;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人股东有效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6、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必须载明股东名册);
7、其它资料(有股份制企业内部制定)。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
1、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