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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01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

  • 139人看过2024-01-01

    1.完善的域名注册合同。

    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注册人签订了域名注册合同,约定了域名注册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哪个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对域名注册者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作用。

    2.仿效商标制度,采用域名有效期延续制度。

    按照现行域名注册制度的规定,域名注册人无需进行任何维护,一旦注册,将会长期有效。这就让本不多的域名资源就更少了。更多关于商标的知识可上成都商标代办平台了解。

  • 127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协议的注意事项如下:

    1、合伙前要清理自身账目,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

    2、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约定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4、订立合理的债务制度。

    具体而言:

    第一,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

    1.合作前,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

    2.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如果对方实力不强但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了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3.拟定合作协议。合伙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

    第二,签订合伙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各个合伙人应该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者监督的权利。

    第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分享利润和承担损失的方式以及具体事务的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的计算。

    2.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各个合伙人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3.合理的分享利润权。比如说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者休假也有权利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这通常也是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列明。

    4.撤资的条件和处理办法。比如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时,或者合作公司解体时,每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问题。

    5.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重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经营的合伙人,尤其要坚持这一点。

  • 167人看过2024-01-01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人应当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并且当股东发生变更时,因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44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成立之时,对于股东资格没有明确规定的,公司的股东去世之后,其名下的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若公司成立之时,对于股东资格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处理。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禁止股权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转让股权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143人看过2024-01-01

    1、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

  • 226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特殊规定,当股东去世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股权。

    2、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新进入的公司股东会非常警惕,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此时股权不可以由继承人取得。

    3、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去世的股东的资格时,一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法处理股权:

    (1)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去世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2)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135人看过2024-01-01

    1、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被剥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2、公司与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无故解除董事职务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固然有权决议更换董事,但须具备正当的理由。否则董事有权向公司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3、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与诉讼

    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之诉

    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凡未按此规定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补足出资等。

    4、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转让股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时转让款给付之诉

    股权转让都是有偿的,且已明确在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受让方不按期支付转让款,则可以诉讼。

  • 159人看过2024-01-01

    合同的必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瓷砖有很多品牌,每个品牌也有不同的型号、花色、大小等,如果购买瓷砖就必须详细约定。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支付方式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式、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

  • 126人看过2024-01-0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式是协商处理、或者起诉到法院来判决处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时间,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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