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下面和大家浅谈涉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浅谈涉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涉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一)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四)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以上就是关于浅谈涉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1、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2、简易计税方式: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不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的。
首先你是一般纳税人,开出去的票分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价款和税金是分开的,一目了然。而普通发票其实他的金额里面也包含了税金,只是没有分开而已,也就是说,你开出去的发票总金额里,已经包含税金了
例如:销售收到收入11700,你开专票的时候,就会将1700的税金和10000的收入在税票上显示出来,分开计算的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那上面只有11700,但是你要知道,那是含税价,你的税金=11700/(1+17%)*0.17=170011700/(1+17%)是将你的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再乘以17%的税率,得到应交税金的
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在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且,同时还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简单的说就是把你企业当期的增值税相关情况以填写申报表的形式报送给税务局,形式可以多样,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当然目前我们都是跑网路,按期网上填写申报表申报即可。
一般纳税人做账步骤一:根据原始凭证登记。
所以说,一般纳税人每个月做账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当公司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在做记账凭证的时候,一定要有签字权力的人,比如经理签字后才开始做,月末的时候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一般纳税人做账步骤二:月末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等。
如果新公司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那么如何计提折旧的分录呢?这是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到月末时还需提取税金及附加,也就是地税。由税务决定提取税金和附加税,比如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