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投资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每个涉及到公司变更都要提交的,工商部门要求的),法人签字、盖公章;
2、股东会决议(关于注册资金变更的股东会议);
3、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
6、股东出资情况表(加盖公司);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工商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可以。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验资;
6.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验资;
6.变更登记——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