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解散公司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其他原因),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
2、公司成立清算组,其成员由、、……组成,其中由担任组长、由担任副组长。
3、清算组成立后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4、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
5、……
××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月日
公司向他人借钱借条书写规范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商标权的主要形式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登记为条件,投资人实际出资后,虽然未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工商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能作为投资人是否取得了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不过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公司向他人借钱借条书写规范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