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网上变更申请流程:登录工商网,依次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文件,在网上就可以解决。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变更法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在办理股变更让时所要拟定的变更协议也要根据公司的类型来制定,这其中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必须无一遗漏的全面了解,才能保障企业利益不受损失,这些都是需要专业的人士才能处理的问题,建议企业寻找专业代理机构的协助完成相关事宜。
试用期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确定股权的方法
1、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就公司内部而言,这种契约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
因此,只要该契约建立在双方合意和善意的基础上,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股东股权的比例。
2、在处理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在新公司法确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比例的划分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成立公司时有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或者有受让公司股权的明确意思。体现为公司章程、公司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2)有认缴、实缴出资的行为。实缴出资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将出资的财产过户至公司名下。认缴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记载,明确了认缴金额以及出资期限。
(3)进行了股东身份的记载、登记。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信息的工商登记。
(4)有行使股东股权的行为。比如参与股东决议,行使表决权。
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证权功能,公司登记本身没有确定股份比例的效力。而体现公司内部意识自制的公司章程是确立股权比例的基石。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个体户不能够有股东,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更近似于自然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不能有股东的。
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可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是两个独立的诉请,法院之所以在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时暂不受理其提出的清算申请,其根本原因在于:
第一,两个诉讼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则是非讼案件,两者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
第二,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
即使法院判决解散后,原则上仍应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