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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股东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和类型是相同的;

    第二,所有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期待权,法律应保持和保护股东的期望;

    第三,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权利的行使在状态上是有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可以依据股东自愿增减其所持股份而发生变化;

    第四,这种平等要求控股股东不能通过任何特殊途径获取股份收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单独弥补自己股份收益的损失。股东平等原则是调整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与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凡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独立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可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股权行使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应认可该约定有效,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依照法律规定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利的,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规范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显名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显名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显名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显名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法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隐名股东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名册是公司所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其效力和功能。同时,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实践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完成出资后是不能抽逃出资的,也就是不能单方退出,但可以转让股权或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一般不可以单方面退出。股东要退出的,需要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并且支付给股东一个合理的价格。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内部的转让程序是:

      1、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

      2、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3、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4、更改公司的股东名册,发给受让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因此,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完成出资后是不能抽逃出资的,也就是不能单方退出,但可以转让股权或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即一般不可以单方面退出。股东要退出的,需要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并且支付给股东一个合理的价格。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责任的,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


  • 100人看过2024-01-05

    1、以前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会调整子公司的净利润,这样就会最终影响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以及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最终由于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时,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都抵销了,所以逆流交易最终只影响合并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所以我们就可以做简化处理,不直接去调整子公司净利润,而是直接在抵销逆流交易的同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即可。

    2、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3、期末少数股东权益=期初少数股东权益+(当期子公司的净利润-当期分配的现金股利)×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1、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2、知情权;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按照公司法,股东的股权背后对等责任的风险,意味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了公司的发展,确保股东的股权利益度,只有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同担当起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版责任,才能规避和降低风险,使公司在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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