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依据不同;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3)诉权不同;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股东大会参与人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决议可以由受托人签署。受托人能不能代表股东要看他是否有民事行不能力、是否有股东的委托书。对受托人的身份限制是,受托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受托人。
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
2、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1、注意审查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首先应当在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中一一罗列服务项目。
2、对服务质量最好约定评判标准
服务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关于服务质量的条款。但是很多合同约定服务优质等比较笼统,这样的约定形同虚设,因此在约定服务质量条款时最好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或者评判标准,比如约定投诉低于,客户满意率达到。
3、注意审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不同期限,服务费支付方式也不同。如果服务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的,一般约定服务费按月支付。
4、约定合同不能分包或者随意更换人员
服务合同具有专属性,合同中可以约定本合同不能分包;在合同中明确确定了服务方的服务人员的,一般约定不能随意更换。当然如果委托方对服务方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合格的,有权提出更换。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相应的约定如果服务方分包合同或者随意更换服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注意审查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问题
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
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
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
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2、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3、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不违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而对协议进行公证,仅是可以证明或保证所签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协议本身的效力不能产生影响。
所以,合伙协议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必须公证,是否需要公证要由协议当事人协商确定。
做公证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只是多了一个部门见证而已,以后一旦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作为证据而言让法院采信的程度要高于没有做公证的,仅此而已。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的,这都是违约行为。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确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仓单的义务;如果保管人及时予以改正,则仓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仓单的义务的,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拒付仓储费等。
2、保管人因过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储物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权的方法主张权利。存货人可以拒付仓储费和保管人开支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当仓储物出现客观危险时,保管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除不承担基于客观危险造成的损失外,对基于其不及时通知而扩大的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告知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储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违约行为。对于应当采取特殊的仓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仓储物的损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仓储物的原状返还仓储物的,保管人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仓储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保管人对其违约行为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网上申请变更股东登录工商网,依次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文件,在网上就可以解决。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