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东变更的时候,当事人不一定要到场办理变更手续,股东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股东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著作权保护期,依据著作权的权利类型而定,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的权利,保护期一般是50年。
1、著作权保护期,依据著作权的权利类型而定,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的权利,保护期一般是50年。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出现了法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工商银行周末是上班的。
周末银行仅支持办理私人业务,对公业务是不能办理的,所以如果是办理对公业务,那么需要在周一到周五到银行办理。
银行周六日也是上班的,只是工作时间会比周一至周五短一些银行中午也都是有休息时间的,一般中午休息时间为12点到14点,在这个时间段,银行会留有部分窗口支持办理私人业务,但是对公业务在这个时间段是不支持办理的,所以如果是办理对公业务,那么需要在早上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这两个时间段才可以办理。
银行中午也都是有休息时间的,一般中午休息时间为12点到14点,在这个时间段,银行会留有部分窗口支持办理私人业务,但是对公业务在这个时间段是不支持办理的,所以如果是办理对公业务,那么需要在早上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00这两个时间段才可以办理。
1、商标读音一样一般不算侵权。但如果商标文字读音近似,且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也无法区分的,算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