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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05

    1、从定义上区分: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发明人:专利法规定,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对发明创造具体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发明人为自然人。

    2、从权利上区分: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

    (1)、专利人身权: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

    (2)、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独占权。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2)、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3)、转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发明人的权利:署名权,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

    专利发明人只拥有名誉权并非财产权,只能变更不能转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和单位,财产权可以转让;专利没授权前的申请人叫专利申请人,授权后叫专利权人,有申请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是专利权人,才拥有专利权。

  • 107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解散后,股东可以退出,并拿回投资。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清算:

    一是公司解散后,在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二是如果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判决解散,债务结清后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分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的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登报。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二、注销社保。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三、注销国、地税。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公司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税务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完税。通过后领取《税务注销通知单》。

    四、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登报公示45天后,可以去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后领取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1.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
    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2.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
    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
    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
    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3.无权处分股权的。
    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5.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
    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
    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6.超越股东会职权的。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
    比如,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 118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对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8人看过2024-01-05

    1、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2、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3、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160人看过2024-01-05
    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人名下可以拥有多少家公司,因此只要您有需要,就可以注册无数家公司。 但是国内只允许一个人拥有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即该公司的法人、监事、股东全都是同一个人,公司没有任何其他成员在册。 但是其他离岸公司就没有这个限制了,例如我们最常见的香港公司,就可以1个人注册多家完全独自拥有的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侵犯小股东权利的原因如下: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大股东利用股东大会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的决议。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控制股东会,然后操纵董事会,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经营权。除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之外,甚至无法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在极端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分红,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移经营风险,或者通过高年薪制度变相分红,侵犯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失去小股东投资公司盈利的目的。即使公司连年盈利,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无门退出,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下,小股东在失去经营管理、收益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多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无法解散公司,停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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