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说明书怎么写
证明
XX工行:
我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经XX工商局批准,法人代表由XXX(身份证号:123456789123456789)变更为XXX(身份证号:987654321987654321),敬请办理相关预留印鉴变更手续为盼。
特此证明
附:工商局法人代表变更批复证明
原法人印鉴
变更后法人印鉴
财务专用章
公章
日期
文件可以办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通俗来讲,就是股权可以继承;如果你们不允许继承,需要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规定。
这里必须将公司法中不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亦不属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情形区别开来。一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和公司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将公司设立过程中投资者也称为股东,但事实上,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仅为出资者,此时的投资者并未完成获得股东有限责任之义务,因此,其行为责任也不可能是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二是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无效之效力原则上溯及公司成立之时,原本被赋予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自然也因公司被宣告无效而失去有效维持其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这种形式上曾经发生而事后又被排除的股东有限责任,因其发生的根据本不正当,因此也不应归于股东有限责任正当发生的情形之列,当然亦不能视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三是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不属于有限责任的范围,更谈不上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体是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与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相联的各种义务的股东。没有违反相关义务的股东自不应当被剥夺有限责任的保护。
新公司第二十条并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的范围明确化,有学者解释为“控股股东”,也有学者解释为“全体股东”,甚至有学者认为“公司的决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应当适用。至于要将董事等高管人员都纳入该制度适用主体的观点,有认为不合适,因为股东虽可能兼任公司董事等管理职务,但是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并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条调整的范围。
第三、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所谓的滥用实质也就是指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掩护,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在各国案例中,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或者契约义务,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之行为,包括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和人格混同两类情形。
第四、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结果要件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慎重地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制度,在对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进行认定时,就不能简单的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一律视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因为混同只是一种表象,追究其行为背后是否存在着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有利用混同之方便,以牺牲法人利益为代价,将法人作为其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的行为才是符合这一制度适用的关键之所在。
第五、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主观要件问题。
关于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中例外适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否要求公司股东具备滥用之故意,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仅有行为之故意方可例外适用,也有学者认为主观故意对于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并无直接的影响,因此,无需强调主观故意的要件。
公司法人变更说明书怎么写
证明
XX工行:
我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经XX工商局批准,法人代表由XXX(身份证号:123456789123456789)变更为XXX(身份证号:987654321987654321),敬请办理相关预留印鉴变更手续为盼。
特此证明
附:工商局法人代表变更批复证明
原法人印鉴
变更后法人印鉴
财务专用章
公章
日期
专利权利恢复审批需两个月。
1、注意先确定公司的性质,确定是公司还是个体户还是合伙企业,同时确定是否外资或者特许行业等。
2、要注意的法人变更所签署的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注意公司法人变更后,如果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文件,比如合同、协议等,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责任。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一、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账册资料的权力。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规定: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四)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