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7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6、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8、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10、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1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13、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就产生继承问题,与继承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法律并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继承人的规定,公司法也未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
因此,取得股东身份之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多以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但共益权的享有与共益权的行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继承人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取得股东身份后,完全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共益权。
法人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是什么
1、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不能变更法人,准确的说是没有法人存在,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应该按章程约定或股东协议约定出资时间出资,出资款项应从个人账户打入公司账户,避免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发生纠纷;对于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受让股权时,要查一下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情况,出让方是否履行资义务,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出资的问题约定清楚;对于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按章程中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对外转让了其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那么,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出资而受让股东,新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