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用,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理由是:
(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
(2)在规定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
(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出质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出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轮岗制度
在一个年度或一定周期时轮岗,这是最有效有办法。这样采购和供应商不容易建立长期的关系。
2、多人负责,相互监督
采购和相关负责采购的技术设备支持人员不能交往密切,这样不能互相牵制。说白了采购和相关人员应是相互“掐”(制约)的关系。
3、文书报价代替口头约定
以避免采购人员按中操作价格,价格要同时报送给采购无关的人员或者专设的采购邮箱。其实很多企业采购虽然是按照三方报价的方式来采购,但实际三方报多少都掌握在采购一人手上,往往有些采购采用的是找几个报价高的厂家作标准,从而轻易的让自己的关系户取其略低价,达到中标的目的。虽然有些企业也有层层审批制度,那基本是流于形式的,关键还是在采购第一关的把握。
4、价格对比
对于经常采购的厂家,要在一定时间后再找类似厂家寻价。长期采购某一厂家产品容易造成价格垄断,采购价格应当随行就市,不能一成不变。
5、供应商选择
采购产品要找专门的生产厂家。有人说生产厂家的价格不一定是最低的,这只能说你的采购工作不尽职,不到位。采购往往愿意把尽量多的产品在同一家企业采购,当然摆平一个企业总比一家一家的要,要容易的多。我不相信会有哪一家企业所有的产品都比别人便宜。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合同冲突法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应受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要清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应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协议生效的条件包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是的,但如果岗位特殊,也可以不实行8小时工作日。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