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主要区别:
(一)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如果是实际控制人的话,虽然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的关系也可以支配公司的行为人,而控股股东一般是持有股份的股东。
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然后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赠送股权后享有股东身份,可以参与分红。分红不享有股东身份,只是拿到钱。
股权是指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股东根据所持股票份额的大小从而享有不同的权力以及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股息和分红是有区别的,在数量上,股息的比率一般是固定的,而分红却随公司的赢利状况可多可少;在时间上,股息发放时间于年初或年底,也可以分期多次发放,而分红一般在次年年初发放;在来源上,股息不一定从赢利中发放,而分红必须从赢利中发放;在对象上,普通股不一定获得股息,要视公司的状况而定,而优先股一般有股息收入的保障。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注册流程
1、工商核名;
2、签字,提交工商材料;
3、工商登记,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包含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5、刻章;
6、办理公司基本户;
7、办理税务相关
第一承担的责任不同
现在的企业大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股东以出资比列对公司承担有效责任,如果企业正常经营可能看不出什么区别,但企业如果负债了,那这个责任明显的看出来。当注册不同的两家企业负债后,股东必须在自己认缴的资本比列范围内承担责任。
举例负债600万,一个企业注册是50万,那股东只需要实际完成50万的出资就可以,如果注册的是500万,那就要承担起500万的责任,这个500万的责任实际是以出资为准。
如果企业负债后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那法院就会要求你补偿尚未实缴注册的资本部分,若你实际只认缴了100万,那你必须另外支付400万实缴资本才可以。
我国申请破产保护很严格,很多人都申请不过,但是这个法律是真实存在的,所以大生意要找注册资本高的,不然亏了是没人赔你的。
第二印花税成本不同
每到年底税务部门都会向公司征收印花税的,通常是按照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金万分之五来缴纳,注册资本50万的公司印花税就是250元,注册资本是500万印花税就是2500元。
第三彰显实力不同
我们知道企业的注册资本跟企业承担的责任是成正比的,当你去跟别人合作的时候,你的注册资本越大代表着你的实力越强,越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在合作的时候更容易。
反之注册资本越小即表明你的实力越小,你注册50万的资本说明你承担的责任就只有50万,在合作的时候说不定别人不愿意和你合作。
第四获取银行贷款融资额度不同
注册资金高说明公司的实力是比较雄厚的,毕竟注册资金也承担也高的风险,在贷款方面,金融机构判断公司的标准就是看注册资金,在融资贷款方面注册资金多的公司,相对来说会贷款多些资金。
第五监管力度不同
登记50万的资金不论是税局还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都不会给予重点关注,登记500万的关注度相对于高一些。
所以这个注册资本是可以随便填写,但是最好能符合你的行业性质,金额也可以体现你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
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若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并不能产生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但是由于公司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完成的效力仅具有对内对抗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当事人。
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双方业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和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权变更是向公司变更登记,即变更股东名册。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权变动生效应当以内部变更为准,外部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非股权变动的效力。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1、限制大股东权利: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3)表决权排除制度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