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状内容应该包括起诉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诉讼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内容。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有特殊的限制,转让股权的,一般需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当天要求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4)、联系电话;(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6)、主要经营范围。
2、提交材料
分公司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分公司注册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领取执照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分公司经营期间所需用到的各类印章。至此,一个分公司注册完成。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可以,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我国法律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法律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其他方法不同。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不同
新准则对成本法的核算规定了两种情形:(1)子公司;(2)不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对权益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一种情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原准则对子公司、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核算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新准则的权益法核算规定与原准则权益法的核算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如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
新准则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区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两种情形。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合并成本后,投资方对于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确认后计入当期损益。
原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权益法已经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差额”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规定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原准则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允许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