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又称长期整车货运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1)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2)发站和到站;
(3)货物名称;
(4)货物重量;
(5)车种和车数;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又称零星货运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要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及标志;
(5)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6)承运日期;
(7)运到期限;
(8)运输费用;
(9)货车类型和车号;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形式。
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合法手续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以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该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股东经营管理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身份体现,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等。在中小型公司中,股东参与公司或企业的经营,是较为常见的管理模式。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获利的基本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续获得高薪;
2、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财务主管,直接管理公司,通过对公司收益进行分红实现投资获利;
3、通过对公司的管理,使得公司有较好的盈利,或显现出较为吸引投资人的盈利模式,然后将持有公司股权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较高的溢价卖出,获得投资回报。因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必要的。实践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往往被大股东侵害,导致中小股东完全丧失或事实上丧失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方式:通过完善股东权益的相关制度,强化大股东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与责任,赋予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直接进行起诉的权利等方式,对小股东权益进行救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审核后两月内分红。
一、股票的分红,一般是采取自动到帐方式,无须自己操作。
二、分红的时间一般在:半年报、年报公布的同时公布分红预案,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一般很少有在公布季度报表的时候分红,分红的扣税是根据持股的时间长短等也是自动完成。
四、只要在公布的分红“登记日”当天、或之前买入并持有的,都可以参加分红。“除权日”之后买入股票则不能享受分红。
股东不能够列席董事会,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时行使自身的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的规定:
(一)公司监事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原则上不得携随同人员参加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征得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随同人员不得代表董事发言或提问,不得代表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议主持人可以随时要求随同人员离开会场。
(三)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向提供所有会议资料。列席会议时,不得对会议讨论或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托运人与承运人责任具体有: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2、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