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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人看过2024-01-05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同时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是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股东会表决的唯一例外。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章程变更备案,可持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盖章,不需要公司股东在章程修正案上盖章(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股东和法人变更后修改公司章程的,不需要原法人和股东在新的公司章程进行签字,由新的股东和法人签订就可以了。

  • 100人看过2024-01-05

    1、零申报只要在利润表(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填为0就可以了,其他数与零申报无关。无收入,就是0申报,但是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要填的,如果有费用发生,就都进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后发生收入再进管理费用等。

    2、零申报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3、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

    4、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公司营业期届满后,公司是继续经营还是解散,主要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

    公司营业期届满后,不管是解散决议,还是继续经营的,都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在实践中,公司营业期届满部分股东不同公司解散,可如下处理:

    第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依法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第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继续经营的,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经营。这时又有两种处理方式:

    (1)主张解散公司的股东,要求其他股东收购其手中公司的股权,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收购股权或回购股权,又不同意解散公司的,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因此,若公司依法解散,但股东不同意的,需要根据股东大会的结果来决定公司的走向。

  • 122人看过2024-01-05

    程序如下:

    1、申请人依法申领、报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不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

  • 100人看过2024-01-05
    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变更的处理:只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法作出了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即使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其决议或决定也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按照决议或者决定的内容履行,依法办理变更的手续。
  • 125人看过2024-01-05

    股权托管业务范围包括:

    1、股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股权服务:代理分红、查询、挂失、冻结、信息咨询等;

    3、其他登记:质押登记、托管经营登记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东资格简单地说,股东即股权所有人。凡取得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相当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被确认后,即可以在公司中行使相应权利,公司不得拒绝。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其中第一项是最为根本的,涉及实体问题。其余五项都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意义,具有佐证作用。

    (一)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按《公司法》规定,在有限公司为出资证明书,在股份公司则为股票。但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缴付股票这两种现实情形都是存在的。故凡可以其它方式证明出资存在且已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且在不违反优先购买权、国家机关批准(如合资经营企业须经过商务部门的批准)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皆得认可股东资格。

    (二)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签署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章程则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即可。当然,签署章程并非获取股东资格的必经程序。在存在隐名股东或股份公司通过增资程序新加入公司的股东而言,虽未签署章程,亦不应否认其股东资格。

    (三)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依工商登记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但事物具有两面性。普遍认为,“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旨在强调注册登记的对抗效力和证权功能,即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因信赖工商登记而要求登记股东承担股东义务,登记股东不得拒绝。但在公司内部,则并不具有绝对效力,毕竟,虽未被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享有股东资格的情况,如前述情形也是存在的。

    (四)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中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但对于人数较少、股东相对稳定的有限公司,记载公司股东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公司章程可以反映,工商注册资料中亦有记载,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更是能清楚地反映谁是出资人。因此,在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时,应注重对是公司各类文件对股东资格的认可,而非一定要以格式化的股东名册为保证,况且,没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

    (五)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六)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应着重说明的是,尽管可以凭借工商登记确认是否拥有股东资格,但若因没有在工商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否定股东资格,并不正确。《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中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系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言以蔽之,只要实缴出资或认缴出资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即应认可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三、股权自益权和共益权是股权的常见分类。自益权为股东个人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地权利,主要包括投资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出资转让权、股份转让过户申请权、可转化股份转换请求权。共益权为股东以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为目的地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

    四、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就自益权而言,是股东主张个人经济利益相伴生的权利,其投资收益与承担风险之间应保持很好的平衡,所以应予以限制。就共益权而言,则不应一刀切。因绝大多数共益权以管理公司为目的,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应加以限制。

    在某些共益权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时,特别是共益权中的表决权,不仅会影响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与实际出资比例往往是相关联的,所以对这类权利也应加以限制。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中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两点:

    (一)限制未出资股东股权的前提是公司章程有此类规定或股东会就此作出有效决议;

    (二)被限制的股权主要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项。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投资理财,购买一些公司的股权然后成为公司的股东,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确认的时候保护自己。

  • 100人看过2024-01-05
    解散公司需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24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被冻结一般是不办理注销的,股权冻结无法清算债权债务。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

    注销的意思是向系统发出清除现在登录的用户的请求,清除后即可使用其他用户来登录你的系统。注销不可以替代重新启动,只可以清空当前用户的缓存空间和注册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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