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38人看过2024-01-05
    (一)召开原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转让双方签字或盖章;

    (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四)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身份证附件和签字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股东仅按占有公司股权的份额而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益,两者内涵截然不同。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基础,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因此公司的法人财产不等同于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依法通过行使包括股息红利分配、公司清算后取回剩余财产等股东权利实现。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以确定有剩余财产前,直接将股东确定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与股东和公司财产权相分离及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地位的基本规则不符。故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当然享有所有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45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回购的股票是属于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并不影响回购股票的质押。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48人看过2024-01-05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不可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不能“开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一些不负责人的股东进行一些约束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签署的,如果之前没有对此做出约定,日后可以通过修改来增加。如果像您所说的那样,其他股东都想让他退出的话,办法很多。但股东会不能通过决议来开除一个股东。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企业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企业,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32人看过2024-01-05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为防止隐患,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公章。

  • 18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股权的时候,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规定私自转让股权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就会有抽逃出资的嫌疑,将会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既未答复,亦不购买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