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需要的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5、新住所的使用证明等。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您是刚申请安装的新电表的,您可以在与供电部门签订合同时自行选择电价执行方式;如您是之前执行其他电价的,现需要按峰平谷电价计算的,建议您可准备以下资料。
(1)用电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非本人办理需提供);
(3)如涉及的表后线路改造,需提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资质等材料。
注: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
准备好上面的资料后,可以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点击“我的用电”>“业务办理”>“业务变更”>“改类”>点击“办理”>填写基本信息后提交即可。
算是商标侵权的行为包括:
1、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2、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算是商标侵权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商标注册申请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注册申请;
3、其他规定。
1、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问题
按照公司法规定,“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所以“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十分重要。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即等同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最后确定的交易条件。但这样的确定标准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有学者已经对此发出了质疑。因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交易条件只有在签署协议以后才能最终确定,假如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话,将使转让方被迫陷入双重买卖的尴尬境地,这就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另外,交易成本高企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这样导致的后果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却给股权转让设置了障碍。
为了防止转让方与第三方串通,公司法应该明确赋予其他股东撤销权,因为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身就是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了保证其他股东的撤销权,公司有义务对股权转让的真实情况作出明确记载,否则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新旧公司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也没有给我们提供明确的参考。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
赞成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部分行使的主要理由有四,一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三是股权具有可分性,法律答应对其进行分割,所以也应答应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四是对老股东贡献的承认,应该保证老股东对公司取得控制权。持反对态度的学者相对较多一些,主要理由认为部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侵害了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堵塞了股东推出公司的退路。正是基于上述分歧,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律价值衡量的问题,立法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做出反应。
实际这个问题中蕴含着两种情况,即原股东将自己所有的股权整体或部分转让给某单一新股东的情况和原股东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分割转让给多名新股东。对于前一种情况,我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够部分行使有限购买权。首先,部分行使有限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标准,因为股权份额是一个重要的交易条件。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安排只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适当限制,是伴随“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产生的,不应该侵害“股权转让自由”原则。转让股权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一个重要途径,假如由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东无法退出公司,最终必然形成公司僵局的局面,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作用将因此大打扣折。
就后一种情况而言,立法应该答应其他股东就某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没,但必须针对某一个或多个受让人拟受让的全部股权行使而不得针对一个受让人拟受让的部分股权行使。原有股东将股权分割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其他股东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受让人拟受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对其他转让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并不会影响其他股权的转让。另外,由于原股东将股权分割转让即意味着每一部分转让都是独立的,该部分份额是每一独立转让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其他股东就该部分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与“同等条件”标准并不冲突。
3、股东优先购买权可否转让的问题
一般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其他股东的专有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答应转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虽然为其他股东维持原有股东结构提供了机会,但也可能给他们带来了经济压力和经济困难。当然,其他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但这是以同自己不熟悉的股东合作作为代价的,这就意味着,可能出现其他股东不愿意与不熟悉的股东合作但又无力行使有限购买权的尴尬境地。因此,我认为答应有条件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失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首先,从价值衡量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谁作为新的股东进入公司对其他股东影响甚大。而对于转让方而言,在同等条件基础上谁代替其进入公司成为新股东并无多大影响。所以,答应股东优先权转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
其次,虽然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与股东的社员身份有关,但并不表示其与人身不可分离。实际上,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它转让的理论基础不存在问题。另外,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具有一定的期限,在权利存续性上存在转让的可能性。
答应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必须具备条件,必须保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价值得到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是否每个其他股东都有权转让以及转让所得价款归谁所有。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在答应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时至少应该设置以下限制。第一,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定,应该以股东人数的2/3通过可以进行。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假如是以有偿方式进行转让的,所得价款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应该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设定一定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当然,立法也应该承认公司章程对该问题的禁止约定。
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一、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共分2步:变更提交与变更登记
一、变更提交: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各地办理要求各不相同,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公司地法律上虽然仍具独立地位,但事实上受到了来自外部力量的控制。控制公司挟其所持股份在董事会里发号施令,使董事会不再以本公司的利益为中心,而是要服从关联企业整体的利益。这就使得公司自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这种威胁来自于集团的商业目标和特定公司的商业目标之间固有的冲突。因为,集团利润的最大化并不总是与单一成员公司的利润师大化相一致,甚至存在着极大的矛盾。这典型地表现在最简单的关联企业结构――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中。母公司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安排子公司的活动。譬如将利润移转给关联企业内部的控制企业、由控制企业制定与市场不发生联系的转让价格、贷款以低于市场流行利息的方式移转到控制公司、控制公司要求转让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或者要求出让机器或土地,或从属公司被迫从母公司那里租赁废弃材料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